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成都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普通学生(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认定评议小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其它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
4、多子女读书,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7、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困难;
8、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9、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或者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殊困难档。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
2、父母或本人残疾;
3、单亲且家庭享受低保;
4、烈士子女;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需病例复印件)、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6、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恶意欠交学费的;
7、有其它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8、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学院监督工作小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年末的6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期间,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或在校生,应在学校资助网站下载或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本人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自愿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给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所列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了解学生情况、征求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收集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检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原始材料,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并将汇总名单、认定工作及公示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汇总名单,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在认定困难期间有突出的高消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等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信息库;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学生在学年中因家庭经济困难新情况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学校和学院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程序进行补充认定。
第二十条学校和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资助育人,关注和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成都大学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