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在本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节课,由班主任请其当面谈话并要求该生作出书面保证;
2、学生在本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5节课,由学院学工办年级辅导员老师向学生本人发出书面警告信并要求该生以书面形式作检讨;
3、学生在本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节课以上则按照《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汇编》中关于旷课者的处分层层报送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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